來源: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
圖1
圖2
圖3
圖4
圖5
圖6
圖7
圖8
編者按
商標異議、評審程序在強化知識產權源頭保護,,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商標異議案件審查14.9萬件,,同比增長64.7%,;完成各類商標評審案件審理35.8萬件,同比增長7.8%,,有效打擊了惡意注冊行為,,規(guī)范了商標注冊秩序。
為了展示商標審查審理程序在打擊惡意注冊,,保護在先權利,、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的工作成效,國家知識產權局連續(xù)多年開展商標審查審理典型案例評選發(fā)布活動,,“以案說法”,,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4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聯合商標對外發(fā)布了2020年度商標異議,、評審典型案例,特此刊登,,敬請關注,。
第33953937號“中智行”商標異議案
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惡意進行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規(guī)范商標注冊秩序
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徐豪杰
被異議商標:圖1
異議人主要異議理由: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字號權,;被異議人惡意搶注異議人在先使用的“中智行”商標;被異議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170余件商標,,其中多件商標與他人在先字號完全相同,。被異議人不以使用為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
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中智行”指定使用于第39類“貨運;河運”等服務上,。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并侵犯其在先字號權,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異議人已于“貨運,;河運”等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在先使用“中智行”商標、商號并具有一定影響,,異議人上述異議理由不成立,。但經查,被異議人先后在20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170余件商標,,其中數十件商標與他人企業(yè)字號相同或近似,,如“科旭業(yè)”“博盛尚”“瞬知”“禧滌”“VEONEER”“安軟慧視”“錙云科技”等,被異議人并未提交上述商標使用證據及創(chuàng)作來源,,亦未提供其意圖使用上述商標的證據,,其申請注冊商標數量、類別明顯超出了市場主體的正常需求,。結合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字號文字完全相同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異議人申請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指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之情形。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二,、案件評析
本案焦點問題在于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如何把握“不以使用為目的”和“惡意”兩個要件,,應綜合考慮申請人的行業(yè)特點,、經營范圍、經營資質等基本情況,;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的數量,、類別跨度和時間跨度等整體情況;商標注冊申請的具體構成,、實際使用情況,,以及申請人是否存在惡意注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判斷其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商業(yè)慣例,、明顯超出正當經營需要和實際經營能力以及明顯具有牟取不正當利益之意圖,。
本案中,被異議人作為一名自然人,先后在20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170余件商標,,其申請注冊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行業(yè)跨度較大,,如第33類白酒、第5類人用藥等,;其中包含了有較強行業(yè)屬性及資質要求的特殊類別,,如第7類金屬加工機械、第36類保險咨詢,、第38類無線廣播服務等,;被異議人申請商標的數量、類別明顯超出了市場主體的正常需求,,且存在大量涉嫌抄襲,、模仿新興科學技術行業(yè)企業(yè)字號的行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且顯著性較強的商標或字號近似程度之高,,數量之多,,實難謂巧合;且被異議人亦未能舉證證明被異議商標為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或說明其商標設計創(chuàng)意來源,,亦未提交上述商標的使用證據,。因此,可以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屬于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之情形,,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運用商標法第四條對不以使用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行為予以規(guī)制的案件,。該條款的成立需要被異議人的申請注冊商標達到一定數量,,但并沒有絕對量化的標準,也不應簡單地從申請數量去判斷,,而是從申請商標的“量”與“質”等多個維度去考量,、評價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本案中被異議人申請注冊數量并未達到特別巨大,,但綜合考慮其注冊類別,、數量,明顯超出其自身的正常需求和經營能力,,并且包括多件與他人企業(yè)字號完全相同的商標,,且未提交上述商標使用證據及商標創(chuàng)作來源,其行為亦不屬于為了開拓市場而進行的合理商標儲備,。綜上,,可以認為被異議人的注冊申請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指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異議審查五處 楊 軒 張東梅
第31919844號“草薙家族草薙京冒菜”商標異議案
打擊惡意損害他人虛擬角色名稱權益行為 保護在先權益人創(chuàng)新勞動成果
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日商SNK股份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李興軍
被異議商標:圖2
指定使用服務:第43類“咖啡館,、餐廳,、快餐館、酒吧服務,、活動房屋出租”等
異議人主要理由:“草薙京”是異議人《拳皇》等作品中獨創(chuàng)的重要角色名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享有的合法在先權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辯,。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在案證據顯示,,“草薙京”是異議人《拳皇》系列游戲中的核心虛擬人物,。《拳皇94——初現崢嶸》游戲于1994年在MVS游戲機板上開始發(fā)售,,并陸續(xù)推出《拳皇》系列游戲延續(xù)至今,。異議人在2013年開放了中文官方網站,并入駐了新浪微博和騰訊微博兩大互動平臺,,將《拳皇》系列游戲推進中國市場,,進一步擴大了這款游戲在我國的影響力?!安菟S京”作為這款系列游戲中的虛擬人物角色名稱,,經由異議人運營和長期宣傳使用已成為具有明確指向性、對應性以及較高商業(yè)價值的名稱,,該名稱包含的財產價值與經濟利益,,本質上來源于異議人的智力創(chuàng)作與資本投入,應由異議人享有,。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和一定知名度的角色名稱,,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來源于“草薙京”角色名稱的相關權利人或與其具有特定聯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使被異議人獲取本應屬于異議人的交易機會,。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不當利用了異議人所創(chuàng)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可能會使異議人喪失因該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yè)價值或商業(yè)機會,,對異議人在先權益造成損害,,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二,、案件評析
本案焦點問題在于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異議人“草薙京”角色名稱相關權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知名角色名稱具有較高的商業(yè)價值,,不予保護將減損權利人財產性利益,具有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和正當性。本案異議人是《THE KING OF FIGHTERS(拳皇)》等對戰(zhàn)性系列格斗游戲的知名游戲研發(fā)運營公司,,“草薙京”為異議人知名系列游戲《拳皇》中核心角色名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3類“咖啡館、餐廳,、快餐館,、酒吧服務、活動房屋出租”等服務與網絡游戲的消費群體均以年輕人居多,,而且在游戲,、電競等服務場所,在提供相關服務的同時通常也會為游戲玩家提供餐飲甚至食宿等服務,,在消費群體和消費場所等方面具有較高的重合度和關聯性,。本案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和知名度的角色名稱,被異議人未就商標創(chuàng)作來源做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據,。被異議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來源于“草薙京”角色名稱相關權利人或與其具有特定關聯,,進而產生混淆誤認,不僅侵占真正智慧成果創(chuàng)作者潛在的商業(yè)利益和交易機會,,而且不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異議人“草薙京”角色名稱權益,。
三,、典型意義
游戲產業(yè)是全球范圍內發(fā)展最為迅猛的文化產業(yè)之一,因其承載巨大的商業(yè)利益,,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增長迅速,。本案是在網絡游戲衍生服務上對網絡游戲角色名稱權益給予商標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在判斷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損害他人角色名稱權益時,,需要綜合考慮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以及是否存在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角色名稱的保護范圍與其知名度和影響力成正比,知名度越高,,影響力越強,,則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越大,保護范圍越寬,。當前商業(yè)環(huán)境下,,游戲中角色名稱衍生產品和衍生服務發(fā)展日益多元化。當申請注冊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角色名稱衍生產品或者衍生服務具有重合可能性時,,應當從保護角色名稱承載的正當利益,、防止相關公眾誤認的角度出發(fā),堅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保護市場主體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的意愿和動力,,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健康,、創(chuàng)新發(fā)展。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異議審查二處 張巖琪
第24438839號“亮神”商標異議案
打擊關聯公司聯合搶注他人電商名稱行為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永康市杜德工貿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蕪湖烏梢蛇商貿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圖3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第9807838號“亮神 LIANGSHEN及圖”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被異議人及其關聯公司惡意囤積商標高達2000余件,,多為天貓旗艦店品牌,,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證據:被異議人及其部分關聯公司工商信息及商標注冊情況,,異議人京東及天貓店銷售記錄,、品牌授權書,被異議人搶注其他天貓商家店鋪信息截圖等,。
被異議人答辯理由主要為被異議商標已在先使用并提供了包裝訂制合同,、廣告制作合同等。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于第11類“電炊具,;烹飪用爐;烹調用裝置和設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1類“家用器皿,;廚房用具;晾衣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區(qū)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異議人已在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亮神”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故上述異議理由不成立,。
經查,,被異議人及關聯公司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了大量與他人在先注冊或在先使用的商標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已被多家主體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釋,。據此,可以認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該注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背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立法精神,,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二、案件評析
本案的重點在于判定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該條款規(guī)制的主要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基于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注冊并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情形,。
本案中,被異議人先后在多類商品上申請注冊86件商標,,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另有“三書”“夕姿”“宜莎戀香”等多件商標與他人天貓旗艦店名稱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標已在注冊審查程序中被駁回,,初步審定公告后被異議的16件商標均因惡意注冊商標而被不予核準注冊,。此外,被異議人關聯公司包括易縣北極狐商貿有限公司(申請79件商標,,被異議17件),、保定白子蓮花商貿有限公司(申請44件商標,被異議5件),、保定森林鸮鶚商貿有限公司(申請81件商標,,被異議12件)等公司申請的部分商標也均與他人天貓旗艦店名稱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商標已在注冊審查和異議程序中被駁回或不予核準注冊,,部分商標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綜上并結合本案雙方商標文字相同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異議人大量注冊商標的行為超出一般市場主體實際使用商標的合理需要,,且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注冊申請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關聯公司聯合大量注冊,,進行不正當競爭,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案件,。與其他惡意搶注案件不同的是,,被異議人并不是搶注知名品牌,而是搶注天貓網店名稱,。為了規(guī)避法律風險,,被異議人法定代表人名下同時注冊了多家公司,聯合申請注冊商標,,且均為抄襲,、模仿天貓店鋪名稱。這種行為相當具有隱蔽性,,孤立審查很難用現有法律予以規(guī)制,。商標局對此類注冊申請的審查,,不限于申請人本人,也包括與其存在特定關系的主體,。在異議程序中通過查詢關聯企業(yè)信息,、商標申請審查、關聯案件審理情況等,,對商標申請人及關聯企業(yè)的申請注冊行為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甄別是否具有惡意注冊情形,,從而有效地限縮申請人惡意注冊的空間,,更好地實現立法意圖,維護正常的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異議審查七處 龔家興
第33838169號“好待百”,、第33827187號“夢多加喱”商標異議案
打擊惡意拆分申請國外知名商標行為 保護在先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利益
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
被異議人:南京姚盛商貿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圖4,、圖5
指定使用商品:第30類“食用淀粉,;咖喱粉(調味品)”等。
引證商標:圖6,、圖7,、圖8
指定使用商品:第30類“食用淀粉;胡椒,;咖喱粉”等,。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第275135號“好侍”、第274651號“好侍”,、第8081501號“好侍食品 溫馨美味盡在好侍H”,、第4076864號“百夢多”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類似。被異議商標“好待百”“夢多加喱”是對其引證商標的改動,、拆分,,被異議商標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證據為“好侍百夢多”咖喱的銷售票據、報刊,、雜志等相關媒體的廣告宣傳等,。
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異議人的“好侍”“百夢多”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在咖喱產品行業(y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好待百”“夢多加喱”與異議人在先“好侍”“百夢多”商標在文字構成上近似,。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均指定使用于食用淀粉,、咖喱粉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不予注冊,。
二、案件評析
本案焦點問題為雙方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異議案件中對于商標相同近似的判定同樣依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但在具體案件中還需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引證商標知名度,、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第一,異議人在先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和知名度,。異議人提供的證據表明,,異議人“好侍”“百夢多”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均已獲準注冊,并以商標組合形式使用在“咖喱”等產品上,,經異議人長期廣泛宣傳使用,,其在先實際使用的“好侍百夢多咖喱”商標標識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本案被異議人除申請“好待百”“夢多加喱”外,還申請注冊了“好待百夢卶加喱”“好待白夢卶加喱”商標,。在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中,,將“好待百”“夢多加喱”隔離審查,與異議人在先注冊使用的商標均尚可區(qū)分,但兩件單獨注冊商標屬于同一被異議人,,不能排除被異議人有商標組合使用的意圖,。從被異議人申請注冊情況來看,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好待百”“夢多加喱”商標有將異議人“好侍”“百夢多”等商標與“咖喱”商品進行改動,、拆分注冊,,從而逃避商標審查的嫌疑,具有摹仿,、攀附異議人具有知名度商標的故意,。被異議商標“好待百”“夢多加喱”如獲準注冊組合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與異議人具有知名度的“好侍百夢多咖喱”標識高度近似,。該商標若在“咖喱粉(調味品)”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獲準注冊,,并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使用,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情況下,,根本無法區(qū)分,,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綜合考量上述情形,本案將兩商標進行并案處理,,可以判定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將國外知名商標改動,、拆分進行注冊的案件。隨著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惡意注冊力度的加大,,出現了很多更為隱蔽的搶注方式,。如將他人知名商標進行改動、拆分等方式進行注冊,,此種注冊在審查程序不易發(fā)現,。在異議程序中,通過查詢申請人的商標注冊情況,、考察在先商標知名度情況,,能夠及時發(fā)現、甄別具有搶注惡意的情形,,對于圍繞同一在先知名商標通過變形,、拆分等方式進行摹仿、抄襲的注冊申請行為,,不再孤立審查,,割裂各商標之間的內在聯系,而是將申請人在同一主觀惡意支配下申請的系列商標作為整體考慮,,將上述多個異議案件合并審理,,從而全面考慮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在先商標的知名度,、在后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以達到制止傍名牌,實現公平公正的審理結果之目的,。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異議審查六處 陳 劍